(2017)浙0203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陈珥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3刑初311号自诉人陈珥,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2017年6月7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陈珥诉王科技、喻某英的刑事自诉材料。陈珥自诉称:其与被告人喻某英系201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原本夫妻感情较好。但2017年初,喻某英突然从家搬出,与被告人王科技非法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自诉人多次劝说喻某英回家,也上门找过王科技,喻某英曾两次回家,但王科技诱使喻某英再次与其同居。自诉人和喻某英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喻某英不顾劝阻,和王科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王科技明知喻某英有合法配偶,仍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且多次阻碍喻某英回家,故自诉人陈珥自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构成重婚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科技以恶意破坏他人家庭为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自诉人的自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人,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且被告人能够传唤到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陈珥认为王科技、喻某英构成重婚罪,但仅提供了喻某英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而喻某英目前却无法传唤到案。综上,自诉人陈珥的起诉缺乏能够证明王科技和喻某英存在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的罪证,不符合刑事自诉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陈珥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员 董际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惠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