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解昌义与刘追、刘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昌义,刘追,刘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解昌义,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被执行人刘追,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刘蕊,女,1986年2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解昌义与被执行人刘追、刘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1018元���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后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解昌义与被执行人刘蕊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蕊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