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兰平申请执行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兰平,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59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平,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68416172-8。王兰平申请执行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川05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兰平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9728.58元、案件受理费24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兰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兰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绍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