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燕周绍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绍林,张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21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15625152。法定代表人:杨文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玉、青红梅,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绍林,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燕,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绍林、张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