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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文礼、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礼,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礼,男,生于1963年10月1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1112290-0。法定代表人:谈丹,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礼与被执行人枝江市百里洲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文礼向本院申请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