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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与李留成、胡继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李留成,胡继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9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护城河路289号。负责人冯永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士林,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留成,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平县。被告胡继伟,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与被告李留成、胡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于会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