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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464号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旺路27号园丁小区7栋一楼。法定代表人:韦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培金,该公司员工。被告:韦桂兰,女,1971年7月13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广西天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