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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催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催34号申请人: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扬州化学工业园区沿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84905854E。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董事长。申请人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619315,出票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上虞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上虞市金桥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县森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陶秋文代理审判员  任飞飞代理审判员  徐海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