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阳召与王玉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阳召,王玉凤,吴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郭阳召。被执行人:王玉凤。被执行人:吴传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阳召与被执行人王玉凤、吴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阳召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我院审查,申请人郭阳召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5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任 超审判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