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执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清元、陈娟与陈波、肖超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清元,陈娟,陈波,肖超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罗清元,女,汉族,住双峰县。申请执行人陈娟,女,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陈波,女,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肖超众,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湘K×××××车驾驶员。罗清元、陈娟申请执行陈波、肖超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波、肖超众均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字第2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