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明与张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张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张建金,男,1964年10云3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建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金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明借款30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金不属本辖区常住人口,且不在本辖区居住,经查询在金融部门的存款金额不足于偿还申请人李明的借款,车辆管理部门也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艾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