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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2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倩,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吸毒于2004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倩于2017年2月15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某幼儿园门前,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吴某(男,27岁)贩卖毒品,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民警后从其上衣右侧兜内起获白色可疑晶体1包(净重0.8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被告人王倩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倩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