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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会怡与窦长春财产损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会怡,窦长春,葛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会怡,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马桥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窦长春,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马桥河镇新华村村民,住穆棱市马桥河镇。被上诉人:葛兆利,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马桥河镇新华村村民,住穆棱市马桥河镇。上诉人肖会怡因与被上诉人窦长春、葛兆利财产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会怡以其与被上诉人窦长春、葛兆利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会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肖会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启胜审判员  姚 波审判员  毕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