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会怡与窦长春财产损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会怡,窦长春,葛兆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会怡,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穆棱市马桥河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窦长春,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马桥河镇新华村村民,住穆棱市马桥河镇。被上诉人:葛兆利,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穆棱市马桥河镇新华村村民,住穆棱市马桥河镇。上诉人肖会怡因与被上诉人窦长春、葛兆利财产损失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会怡以其与被上诉人窦长春、葛兆利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会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肖会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启胜审判员 姚 波审判员 毕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