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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艳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82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艳春,男,1965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艳春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张晓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亦无被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