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叶耀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耀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69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耀剑,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春燕,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耀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思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耀剑及其辩护人王春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叶耀剑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晴海云天水疗按摩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曾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793元)扒走。其后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1100元。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叶耀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苹果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叶耀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当票,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留宿人员信息,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叶耀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事实,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耀剑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耀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叶耀剑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耀剑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耀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康茂程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