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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512号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朱国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铭元、王媛媛(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董事长。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7元,由被告源和电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静人民陪审员  王寿莲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