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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潘清锋、丁恩妹开设赌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清锋,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恩妹,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固定职业,住长乐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叶云玉,女,1973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6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檀文明、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水钿,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31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秀金,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由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江水钿、杨秀金、被告人叶云玉及其辩护人方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初至3月21日,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在长乐市江田镇三溪旧街“某华艺店”旁小巷内一铁皮房开设赌场,提供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坐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经商量后,于2016年3月20日、21日,连续两天到该赌场合股“坐庄”。2016年3月21日17时许,长乐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丁恩妹、叶云玉和赌徒24名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27500元,并扣押牌九、骰子等赌博工具。被告人潘清锋于2016年7月13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被告人江水钿于2016年5月31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被告人杨秀金于2016年6月2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的供述,证人潘某1、陈某1、陈某11、戴某、潘某2、潘某3、陈某2、陈某3、陈某4、颜某、陈某5、张某、胡某、陈某6、陈某7、陈某8、汪某、郑某、潘某4、陈某9、陈某10、潘某5、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清锋、江水钿、杨秀金案发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均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清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丁恩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叶云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方革的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叶云玉在赌博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叶云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三、被告人叶云玉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四、被告人叶云玉患有高血压,家中孩子较小,不宜采取收监的刑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叶云玉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江水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秀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至3月21日,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在长乐市江田镇三溪旧街“某华艺店”旁小巷内一铁皮房开设赌场,提供牌九、骰子等赌具供他人“坐庄”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经商量后,于2016年3月20日、21日,连续两天到该赌场合股“坐庄”。2016年3月21日17时许,长乐市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丁恩妹、叶云玉和赌徒24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27500元,并扣押牌九、骰子等赌博工具。被告人潘清锋于2016年7月13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被告人江水钿于2016年5月31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被告人杨秀金于2016年6月2日向长乐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潘某1、陈某1、陈某11、戴某、潘某2、潘某3、陈某2、陈某3、陈某4、颜某、陈某5、张某、胡某、陈某6、陈某7、陈某8、汪某、郑某、潘某4、陈某9、陈某10、潘某5、林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在侦讯阶段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分别依法追究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清锋、江水钿、杨秀金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恩妹、叶云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云玉在本案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方草关于被告人叶云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主动缴纳罚金、退出犯罪所得,可作为对其量刑时综合考量的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潘清锋、丁恩妹、叶云玉、江水钿、杨秀金予以适用缓刑。为此,对被告人潘清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恩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叶云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江水钿、杨秀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清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恩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叶云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江水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杨秀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扣押于长乐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227500元、赌具骰子1颗、牌九16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责令被告人潘清锋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丁恩妹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叶云玉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800元、被告人江水钿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杨秀金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峰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容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