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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春萍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萍,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7号原告:于春萍,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王金龙,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萍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