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春萍与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萍,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7号原告:于春萍,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被告:王金龙,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萍与被告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