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李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618号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吴坤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琳,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琳琳,房产地址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李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找不到,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年芳芳审 判 员 田依立人民陪审员 童艳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曦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