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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海春与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宗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春,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宗友,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63号之一原告潘海春,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伟忠,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友,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工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春与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宗友、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潘海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谢行林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