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4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林英与奥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英,奥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643号原告:张林英,女。被告:奥秀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英与被告奥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林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英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