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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鹿城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大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鹿城保健品有限公司,李大伟,张艺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鹿城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金浦路东侧阳光龙泉住宅小区2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732609-5。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大伟,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艺苑,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鹿城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大伟、张艺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鹿城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勇军执行员  林俊杰执行员  陈小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