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行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威、河北省涞水县交警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威,河北省涞水县交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行终127号上诉人:张威,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上诉人:河北省涞水县交警队,住河北省涞水县。上诉人张威因涞水县交警队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行初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威上诉称,涞水县交警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公安交通警察机构是国家职能部门行政主体,既有行政权,也有执法权。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规范性法律文书,不论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还是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理赔,都按照这个认定书执行。一审裁定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是没有可诉性行政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不予以立案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威的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威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