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庆芳、江晓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庆芳,江晓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财保14号申请人:孟庆芳,女,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金寨县人,住金寨县。被申请人:江晓宇,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金寨县人,住金寨县。申请人孟庆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皖N×××××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庆芳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江晓宇驾驶的皖N×××××号(所有人为六安市裕安区迎驾运输服务车队)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