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06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德才与被执行人周耳平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406-2号被执行人周耳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德才与你人格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你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执行款3229.8元、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欧阳德才亦于2017年6月22日领走执行款3229.8元。本院认为,(2017)湘11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欧阳德才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周耳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29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