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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张江、王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张江,王小明,张宏治,张宏堤,周治春,陈应照,詹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2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55号。主要负责人:王燕飞,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毓斌,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洪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被告:张江,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王小明,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张宏治,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张宏堤,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周治春,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应照,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詹德明,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告张江、王小明、张宏治、张宏堤、周治春、陈应照、詹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减半收取59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忠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吴 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