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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白献中、杜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献中,杜小飞,唐玉合,高生运,唐志国,马彬,井昆,唐志才,王子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献中,男,汉族,1954年6月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小飞,男,汉族,1983年5月10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玉合,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生运,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志国,男,汉族,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彬,男,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井昆,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以上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志才,男,汉族,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良,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子臣,男,汉族,1966年5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西峡县。上诉人白献中、杜小飞、唐玉合、高生运、唐志国、马彬、井昆与被上诉人唐志才、原审被告王子臣为民间借贷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负担。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