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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秀玲与王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玲,王立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615号原告:王秀玲,女,196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立伟,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王秀玲与王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秀玲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王秀玲负担。审 判 员 胡心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