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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刑初38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3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至2016年11月初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其所经营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下罗村新塘大队的汽车焊接店隔壁平房内,一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欧某乙(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该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欧某乙、徐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指认尿检结果的照片,被告人王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被告人王某与证人欧某乙相互辨认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从化区公安分局灌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昕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