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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超与程加林、程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程加林,程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9065号原告:孙超,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告:程加林,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程加明,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孙超与被告程加林、程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加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程加明向原告偿还程加林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7日,程加林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程加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索要未果。被告程加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程加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根据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约定,被告程加明应对借款人程加林所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程加明偿还程加林涉案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应确定为2016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程加林所欠原告孙超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程加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宏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