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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计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计善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7722号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劳动路248号金佛手小区。法定代表人:杜玮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玉群,该公司员工。被告:计善芳,女,1954年2月19日,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计善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标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应 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