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普定县鑫源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杨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定县鑫源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刘海,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普定县鑫源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系普定县XX教师,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杨艳,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普定县城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普定县鑫源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人刘海、杨艳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吴有明审判员 赵厚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