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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3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与江灿明、马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江灿明,马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662-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环城西路**号。负责人:朱雪兴。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灿明,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马红梅,女,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诉被告江灿明、马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计35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钰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成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