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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永金与郭继军、张双利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金,郭继军,张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81号申请人李永金,男,1975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郭继军(曾用名郭计军),男,1978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张双利,男,1977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李永金申请执行郭继军、张双利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永金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郭继军、张双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计军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32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12.5元及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张双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均未履行。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永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