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辖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巩耀文与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耀文,朱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9号原告:巩耀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东,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焕福,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巩耀文诉被告朱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巩耀文诉称,201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朱亚东,朱亚东以其承揽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56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朱亚东归还借款56万元。被告朱亚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就酒泉卫星发射基地铁路专线大修工程达成《工程协议》,双方系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且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酒泉市,而非天水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朱亚东在答辩期内提出双方民间借贷纠纷系因签订的《工程协议》条款约定产生,经巩耀文质证对该协议不持异议。而该协议实为居间合同,故本案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是居间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为现役军人,在酒泉卫星发射基地后勤保障处服役,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三六三七部队,被告住所地为酒泉市肃州区。且原、被告签订居间合同,该合同履行地为酒泉市。故被告朱亚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遂于2016年11月14日裁定:本案移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处理。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朱亚光住所地为酒泉卫星发射10号基地,该基地在酒泉市金塔县辖区内,而不在肃州区辖区,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于2017年4月17日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巩耀文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朱亚东返还欠款。经审查,双方争议的所谓借款,实际是双方为中标酒泉卫星发射基地铁路专用线大修工程所签订的工程协议中第二条约定的朱亚东应得报酬的部分,即朱亚东负责促使合同成立,期间由巩耀文先行支付的费用,该条约定如不能中标,朱亚东得返还巩耀文支付的所有费用。从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看,该合同具有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争议的资金并非是因双方进行资金融通行为所致,实是履行居间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巩耀文虽以借据、收条为证主张权利,但朱亚东提出双方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提交工程协议予以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应为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巩耀文请求判令朱亚东返还的是其按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费用,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应该是朱亚东负有的完成居间劳务的义务,即双方争议标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可确定为朱亚东所在地,故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而朱亚东所在地并不在酒泉市肃州区,故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无管辖权。据此,本案管辖法院只能依据朱亚东的住所地来确定,因朱亚东为现役军人,隶属酒泉卫星发射基地,金塔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酒泉市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春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