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恒辉物流院内。组织机构代码:671511805。法定代表人史某,系该公司经理。何某与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716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某赔偿款248259.66元。二、被执行人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196.43元、鉴定费2500元、案件执行费3624元。上述��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老地方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580.0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