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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卫冬与河南昌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卫冬,河南昌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梁卫冬,男性,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河南昌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本院在执行梁卫冬与河南昌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