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申请执行熊健彬、杨清贵、杨光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熊健彬,杨清贵,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洪荣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健彬,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杨清贵,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被执行人杨光辉,男,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申请执行熊健彬、杨清贵、杨光辉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土地、林木、存款、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因而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已满三个月,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当事人,因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4民初7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熊健彬、杨清贵、杨光辉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殿明审判员 舒 振审判员 贾德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远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