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与王玉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王玉林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5民初2652号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职务村主任。被告王玉林,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玉林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智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机电井承包费1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承包村委会机电井欠承包费13000元,村委会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王玉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承包原告机电井,拖欠承包费1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欠据,约定2015年元旦付清,此款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出示的欠据一枚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承包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公益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玉林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