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彩霞诉邵德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彩霞,邵德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716号原告:苏彩霞,女,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被告:邵德恒,男,52岁,汉族,住磐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苏彩霞与被告邵德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德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苏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邵德恒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邵德恒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邵德恒向苏彩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苏彩霞出具了一份借据,并用自有的轿车做抵押,但所欠款项,邵德恒至今未偿还,故苏彩霞起诉至法院。邵德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邵德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苏彩霞提交的由邵德恒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5日,邵德恒向苏彩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苏彩霞出具了一份借据,并用自有的轿车做抵押,但所欠款项,邵德恒至今未偿还,故苏彩霞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邵德恒向苏彩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为苏彩霞出具了借据,视为邵德恒已对该笔债务表示认可,故该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苏彩霞要求邵德恒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邵德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偿还苏彩霞借款本金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保全费320.00元,由邵德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人民陪审员 柳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