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郑君科与陈煜、赵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科,陈煜,赵鹏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022号原告:郑君科,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煜,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赵鹏威,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郑君科为与被告陈煜、赵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煜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赵鹏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2月10日,被告陈煜由被告赵鹏威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30天。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郑君科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鹏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0,由被告陈煜、赵鹏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夏群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PAGE??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