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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建碧与魏红莫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碧,魏红,莫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40号原告:陈建碧,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魏红,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莫儒红,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建碧诉被告魏红、莫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碧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碧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碧撤回对被告魏红、莫儒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建碧负担。审 判 长  陈道兵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人民陪审员  向 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