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县安丰镇徽商红府超市安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寿县安丰镇徽商红府超市安丰连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7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951502-3。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安丰镇徽商红府超市安丰连锁店,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镇东街店内,注册号341521600038802。经营者:张贤梅,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安丰镇徽商红府超市安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刘凤玉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