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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池文菊与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文菊,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2568号原告池文菊,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彦,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号.法定代表人辛继刚。原告池文菊诉被告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对被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池文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