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德良与被执行人郑磊丽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良,郑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良,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郑磊丽,女,汉族,生于1993年9月4日,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宾川县。申请执行人张德良与被执行人郑磊丽价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郑磊丽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德良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磊丽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被本院列为失信人员,申请执行人张德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1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