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马宁全、李桂花与庆阳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宁全,李桂花,庆阳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274号原告马宁全,男,汉族,1962年1月13日出生,宁县新宁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苏永林,甘肃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花,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宁县新宁镇新宁村塬畔组人,农民。被告庆阳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曹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宁全、李桂花与被告庆阳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宁全、李桂花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宁全、李桂花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宁全、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退付原告马宁全、李桂花337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代理审判员 张 亚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亚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