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春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14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大街南天骄路东2-14-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冯志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欧陆经典小区物业办公室,系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春春,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