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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朱买世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常建峰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买世,常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朱买世,男,汉族,职工。被申请人:常建峰,男,职工。申请人朱买世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常建峰名下位于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六期家属院的房屋。申请人朱买世、担保人李萍以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被申请人常建峰的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朱买世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的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