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顾继业与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继业,龙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057号原告:顾继业,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龙庆军,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住凯里市。原告顾继业诉被告龙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继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30元,原告顾继业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