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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晓梅与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梅,陈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265号原告:李晓梅,女,汉族。被告:陈旭,男,汉族。原告李晓梅与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晓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梅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李晓梅负担。审判员  但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